赊购赊销是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方式之一,它以交易双方的诚信为基础,在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下,为交易双方实现交易目的提供了极大便利。由赊购赊销演变出来的分期付款、先用后付以及信用支付等,极大丰富了交易手段的表现形式,现已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但赊购赊销也容易导致交易双方承担过高风险,进而引发后续纠纷。
栖霞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张某在栖霞市开设电脑店,从事电子产品销售活动。2022年的一天,华某来到店中,欲购买电脑一台,价格为12600元。但因囊中羞涩,遂向张某出具欠条一份,并通过微信方式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欠款信息及联系方式发送给张某。后,华某将该电脑用于电脑绘图并承接了某设计院工程设计工作。该设计工作完成后,该设计院一直未将合同约定费用汇至华某银行账户中。张某多次向华某索要电脑欠款,但均被华某以设计费未支付为由拖延,后张某将华某诉至栖霞法院,要求华某支付购买笔记本电脑的货款及逾期付款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张某出于对华某的信任,将产品赊销给华某,华某应当秉持承诺,及时支付货款,虽然华某遇到了影响及时支付的特殊情形,但也不能将其作为理由消极拖延,而应积极主动与张某协商,另寻良策。
考虑到二人能够达成赊购赊销的交易关系,表明二人关系不错,存在调解可能性。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华某分期支付,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成功后,华某按时履行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传统交易中,一直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说法,现金以其流动性强、价值稳定、交易风险低等特性,一直是交易活动中的理想选择。但现实交易中,部分活动仍存在以信誉为基础实现的交易行为,这在标的额较小、回收周期长的买卖合同中尤为常见。果农春季因种植需要,向化肥经销商赊购化肥、农药,在收获季节通过出售当季蔬果再支付春季赊购的化肥农药款,就是十分典型的例子。
法官在此提醒,在赊购赊销中,买卖各方要注意留存买卖合同、对方身份信息、欠款凭证等佐证材料,确保出现纠纷后,能够得到妥善解决。另,“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诚实守信是中华传统美德,亦是为人处世之本。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达成买卖合同的,往往是基于信任和长期合作关系,这种情形下更应按时履约,莫让一时失信,失了立身之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承办法官:李翔飞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