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办小案 | 邻里伙墙引纠纷,现场勘察定分晓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2-20 11:10

  邻里和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语有云:“百万买宅,千万买邻”,强调了好邻居的重要性。邻里纠纷无小事,矛盾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邻里和睦,更关系到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近日,莱阳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因“一堵墙”引发的邻里纷争。

  基本案情

  谷某、盖某系同村东西邻居,谷某居西,盖某居东,双方的院落因历史问题共用伙墙。2024年上半年,盖某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利用伙墙加盖平房。盖某加盖后,谷某认为盖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院中的通风和采光,双方就该问题协商无果,谷某先后到村委及镇政府处要求协调,但均协调未果。2024年7月,谷某见无法解决问题,一纸诉状将盖某诉至莱阳法院,要求盖某拆除侵犯其相邻权的平房。

  办案过程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东西邻居,离得很近,低头不见抬头见,并且其共用的伙墙系历史原因形成,如果直接判决,恐怕会影响双方日后的相处,所以在第一次庭审中,侧重于帮助双方调解。承办法官从睦邻友好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希望在双方利益中找到平衡点。

  调解过程中,谷某态度坚决:“这堵墙是两家共用的,现在盖某也不与我协商,私自进行加高,我要求他将在伙墙上搭建的平房拆除,或者将加盖部分及原有伙墙部分用水泥抹平加固。”

  盖某则称:“村里其他人都是这么盖的,况且我加盖平房时其已经给谷某预留了搭建平房的位置,我不同意拆除。”

  在给双方单独做工作失败后,承办法官决定去现场勘查,再重新制定调解方案。经现场勘查,盖某在伙墙上加盖的平房南北长约6米,超过伙墙高度约1米,对谷某院中通风、采光的影响有限。但同时,法官也发现了该伙墙系用石头、泥土所建,年限较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制定出了调解方案,重新尝试调解。一方面,法官与谷某进行沟通:“盖某单方面在伙墙上搭建平房,和我们现在农村的习俗相悖,这种行为应该批评。但我们去现场看了,搭建的平房对你们家的通风、采光影响有限,但你们共用的伙墙有安全隐患,可以要求盖某把加盖部分及原有伙墙部分用水泥抹平加固。”谷某表示同意。

  另一方面,法官明确告知盖某,其搭建伙墙虽然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但单方面搭建的行为不应该提倡,原告要求将加盖部分及原有伙墙部分用水泥抹平加固的请求合情合理。法官多次和盖某联系,协商加固伙墙的事宜,调解到此已见成功曙光。

  然而,就在大家都以为纠纷即将解决时,原告谷某又反悔,坚持要求盖某将加盖部分全部拆除,不同意其他调解方案。

  法官向其释明利弊后,谷某仍然要求全部拆除,在多次尝试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盖某将其与谷某共用的伙墙及在伙墙上搭建的平房用水泥抹平加固,以消除安全隐患。

  后谷某不服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邻里亲,赛黄金。友好的邻里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该案虽未调解成功,但承办法官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多次到现场勘察,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莱阳法院将继续把每一件这样的“小事”“小案”办好办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承办法官:王磊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