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和电动车因体积较小、灵活方便,成为许多人出行首选,头盔作为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但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人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淡薄,出行未佩戴头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就骑几分钟,没多远”
“赶时间,就不戴了吧”
......
本以为能够方便出行,却不料被车撞伤,还因未佩戴头盔影响索赔数额。真可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骑车盔不配,亲人两行泪。
舍小“盔”,要吃大亏!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原告老王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路面南侧由东向西行至304线路口后,在向北行驶过程中,与由东向西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老王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老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老王构成重型颅脑损伤住院182天,花费医疗费50余万元。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部分保险金。
事故发生后,老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某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共计25.2万元。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中双方责任承担的问题,于某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于某辩称因老王未正确佩戴头盔导致伤情加重,应当对原告请求不合理部分予以扣除。
龙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虽然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不代表其对损害后果的承担享有“豁免权”。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老王受伤的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老于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老王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主要部位在头部,未佩戴安全头盔系致其伤情扩大的重要原因,应认定其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相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故酌定减轻于某5%的赔偿责任,老王对其自身损失多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于某承担交强险限额外35%的赔偿责任,老王自行承担65%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二轮车因为其结构特殊,发生事故时,车身容易失去平衡,骑乘人员极易被甩出,而头部往往会先着地,或者撞击到车辆及其他物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使骑乘人员的受伤率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在遇到危险时能最大程度上保护我们的生命安全。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并充分衡量双方的强弱关系、危险回避能力,确定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本案中,虽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可能对事故发生不具有原因力,但如未佩戴安全头盔一方在事故中遭受头部损害,则在判决中普遍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会减轻侵权人部分赔偿责任,该部分责任自行承担。受害人依过错自担相应责任既是法定过错责任的本质要求,也是对驾驶人、乘坐人员遵守基本道路交通法规的回应,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的统一。
因此法官也在这里提醒大家,“一盔一带 安全常在”。一顶头盔,戴上的是平安,为了您的生命安全,出行请务必牢记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淳于梅姿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