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与法】自己的车撞了自己的车,两家保险公司都赔偿吗?

烟台广播电视台 2024-11-05 11:21

     

       烟台融媒11月5日讯(记者 刘芳宁)近日,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陈先生有两辆车,分别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年初,他将这两辆车分别借给了王某和李某两个朋友。让他没想到的是,这借出去的两辆车没多久就在路上相遇了,还来了个亲密接触。事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他造成了李某驾驶的车辆受损,车辆的保险公司乙定损为20000元,并先行进行了赔付。随后,乙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对王某及甲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那么什么叫代位求偿,哪种条件下可以代位求偿呢?

  律师说法: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呢,举个例子来讲,如果因车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向车主赔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直接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这就是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其行使呢,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第二,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害;第三,事故系因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之外的第三人行为所致;第四,保险公司已经履行理赔义务。

        除了交通事故,代位求偿权常见于三角债关系中,举个例子来讲,甲乙丙三人中,甲对乙享有到期债权,同时,乙对丙也享有到期债权,但是债务已经到期了,乙既不向甲偿还债务,又怠于向丙主张债权,那么此时,甲有权越过乙,而直接向丙主张债权。有了代位求偿权,债权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有效解决三角债的问题。

       

        

        自己的车撞了自己的车,这个事情发展到代位求偿这里,一直是常规流程和操作,但接下来问题就来了。这第一个争议就是,被告王某觉得,车是借朋友陈先生的,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所以这赔偿应该全部由甲保险公司承担,与自己有什么关系?这关系有还是没有呢?

  律师说法:

        王某虽然不是车主,但是驾驶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小王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又来了,这个焦点来自于甲保险公司,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合同存在免赔条款,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因为合同里有这么一条:在事故中,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这次事件中,被撞的那辆车也是陈先生的,那就可以视为车主管理的财产,那么这种财产损失,是不属于商业三者险范畴的。

  律师说法:

        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范畴,主要看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在拟定保险合同时,为了防止出现车主利用自己控制的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而恶意骗保,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会约定车主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已经就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也就是车主进行了提示和说明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有效。因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撞车辆作为被保险人的财产,甲保险公司对其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