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烟台】高空抛物最新司法解释!

烟台广播电视台 2024-11-02 17:53

  烟台融媒11月2日讯 (记者 王钧)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伤亡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对于高空抛物,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司法解释,其中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责任承担问题,进一步明确细化,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其中的一些变化。

  2023年11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闹市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2023年6月22日,在北京工作的年轻女子小娄来到长春游玩,当晚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中小娄的头部,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失去生命体征。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显示在案发当晚,小娄出事所在区域某公寓租户周某先后投掷8块砖头。并且6月17日下午和晚间两次集中高空抛物,投掷物包括2桶5升桶装水和3罐未开封可乐。

  这两次集中投掷均有人员被砸中并受伤。同年12月13日,该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抛砖者周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周某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高空抛物罪是20213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

  今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明确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高空抛物的危害能有多大,其实从频繁的报道中感受地很真切。一枚未熄灭的烟头可能引发火灾,一个空易拉罐从15楼抛下可能砸破头骨,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物品,在高空抛物的背景下,都能成为致命的凶器,从烟头等小件到烟灰缸拖把花盆等重物,高空抛物成为了名副其实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北京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例,张某被高空飞来的不明物砸中导致死亡,不幸的是侦查机关在5年间也没能找到责任人,为此张某家属将物业公司及39名住户一起告上法庭,索赔400多万元,在39名住户中,法院经过实地考察核实证据,排除3户居民,最终法院判决,其中36名居民承担每户1万元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目前判决已生效执行。

  在上述案件中,物业公司最终也被判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最高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实际抛物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作为被告出现,应如何界定和划分两者的民事责任。

  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可能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那么他承担的责任并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是要与他的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这个承担是第二顺位的,它是有顺序的,只有当具体侵权人这个第一责任主体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时候,才产生第二顺序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他尽到了义务,那么它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前提了。

  这次司法解释,一个方面是对物业服务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强调,第二就是对物业服务公司要承担的责任范围的强调,他的责任范围就是,对具体的侵权人所不能承担的责任范围的责任,进行补充。司法解释做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在高空抛物侵权的情况下,受害人、具体的侵权人、物业公司还有其他的相关业主这四方之间权力义务的平衡,最大程度的减少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