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法院2案例入选省法院涉自贸区典型案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10-08 08:42

   9月29日,山东高院召开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吕涛发布了中英双语《山东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白皮书(2019-2024年)》,省法院民四庭庭长张传毅发布了涉山东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省法院新闻发言人郑红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会上介绍了

  全省法院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总体情况

  其中包含烟台法院的具体情况~

  一是坚持制度先行,构建服务保障工作体系。近年来,省法院发挥制度“先行”优势,先后制定了《关于依法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的意见》《关于保障上合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推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对司法保障全省自贸区建设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战略谋划。济南、青岛、烟台三地法院以及青岛海事法院,结合本片区建设方案和功能定位,分别制定了具体措施,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全省三级法院强化统筹协调,谋划精准服务,实行上下联动,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自贸区司法保障工作体系。

  二是优化审判布局,健全专业化审判机制。在我省自贸区规划期间,省法院就为青岛自贸片区所在地黄岛区人民法院申请获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针对济南片区跨区划设立的特点,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获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集中管辖济南高新、历下、历城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2024年8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自贸区人民法庭获批设立,专业化审判迈出新的一步。经过持续努力,已实现对涉自贸区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和专业化审理。

  三是实施精品战略,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自2019年8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民商事案件65583件,审结60661件,涉及五大洲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省法院坚持推行精品审判,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形成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办理意见等统一裁判规则。

  四是强化务实协作,形成服务保障合力。全省法院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加强与商务部门、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自贸区内纠纷预防、矛盾调处、风险防范等工作,推动形成自贸区建设工作大协同格局。

  五是完善多元解纷,实现纠纷解决便利化。全省法院依法支持仲裁机构、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积极构建符合自贸区纠纷特点的多元解纷机制。省法院会同省司法厅先后印发了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工作措施,支持自贸区打造高水平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和一流仲裁机构。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为自贸区国际仲裁院设立常驻办公场所,配备辅助人员协助开展工作,已有90多起纠纷转入仲裁程序裁决。

  六是加大调研宣传,扩大自贸区审判影响力。全省法院先后开展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情况、全省自贸区建设相关法律问题等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意见。针对自贸区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多次向国资委、金融机构等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得到了积极回应。持续加大对涉自贸区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省法院围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主题,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自贸区典型案例、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示。

  七是突出涉外特色,提升自贸区审判国际公信力。全省法院坚持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省法院、青岛中院先后与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司法实务研究平台,设立外国法查明中心、外语法律文件翻译中心等,强化自贸区涉外法治建设问题研究。认真做好司法协助工作,建立归口管理和集中办理工作机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涉外送达效率。组建全省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领军人才库和储备人才库,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自贸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八是延伸司法服务,提升服务保障工作实效。全省法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坚持以案释法,为自贸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建立员额法官联系企业制度,会同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为自贸区企业进行“法律体检”26次,出具“法律体检报告”12份。

  会上发布的10起涉山东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中,烟台法院有2起案例入选,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潍坊某木业公司诉烟台某建设公司、烟台某门窗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潍坊某木业公司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5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5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不同,但收款人及背书转让流程相近,票面金额共计100万元。汇票到期后,潍坊某木业公司提示付款,但承兑人出现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和未予应答两种情况。潍坊某木业公司诉至法院,向前手持票人烟台某建设公司、烟台某门窗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裁判结果】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完备,记载事项明确,系有效票据。潍坊某木业公司作为最后一手被背书人,且实际持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在承兑人拒付的情况下,潍坊某木业公司有权向作为前手持票人的烟台某建设公司、烟台某门窗公司行使追索权。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目前,电子商业汇票逐步取代纸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在交易过程中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能够提升企业融资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纸质票据携带和转让的风险。受疫情和经济压力影响,作为出票人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兑付票据款项,电子商业汇票领域风险增加。本案被告烟台某建设公司系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本案本着鼓励商事交易、尊重交易规则的理念,切实维护了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与可预期性。本案的妥善处理对推动电子商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自贸区金融服务便利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审判员:刘 晓(简易程序)

  书记员:周泊江

  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诉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与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签订住房贷款合同,三人共同向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贷款41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双方约定,以等额本息方式,按月还款,贷款期限为10年。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发放了贷款。2022年7月,三人出现还款逾期,后于2023年2月25日将前期逾期全部结清;2023年3月、5月、6月,三人又出现三次未按期还款情况。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起诉三人,主张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三人立即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等,并主张对三人所购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三人已向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结清了包括2023年3月、5月、6月在内的全部逾期贷款本息,正常履行贷款合同,表明其主观不存在恶意;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的损失得到了弥补,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不会扩大银行的损失,而且涉案贷款有相关房产抵押担保,银行的债权可以得到保障,故判决驳回中国银行烟台某支行的诉讼请求。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烟台自贸片区的金融借款案件。按揭贷款是当前购房的主要方式,该类合同履行周期长,贷款人在还款期内遭遇暂时经济困难而出现逾期还贷的情况较为常见,而一旦出现逾期,有的金融机构即以合同约定为由主张收回全部贷款。本案中,借款人虽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但在银行起诉时,已偿还相应息费,承担了责任,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考量,合同宜继续履行。该案件标的不大,事实清晰,但案件结果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幸福,牵扯着人民群众的安居梦,承办法官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适用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 判 员:王 辉(简易程序)

  法官助理:刘祥炜

  书 记 员:苏  林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