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上午,烟台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接到区妇联电话,称妇联接到李女士(化名)反映,自己遭受了丈夫陈某(化名)的家暴,走投无路的她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李女士向妇联表达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愿,承办家事案件的法官详细地介绍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程序。
在日常生活中,
当夫妻一方遭受到家暴时,
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
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7月21日,李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见到李女士的第一眼,法官发现李女士的面部存在多处淤青,精神状态也比较低迷,遂第一时间展开相关调查。调查过程中李女士称陈某前几日在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其鼻梁、面部多处受伤,在后面的几天陈某又多次对自己进行家暴,导致自己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给孩子和父母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李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病历、照片等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
鉴于以上情况,开发区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于次日以民事裁定书的方式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陈某对李女士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李女士及其他相关近亲属;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谩骂、恐吓李女士;禁止在李女士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从事可能影响李女士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男女双方的同时,法院依法向区妇联、辖区公安机关送达,在法律层面及时制止了陈某再次对李女士实施家暴。
同时,为了实质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本院依法对陈某进行了传唤。在向陈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承办法官严肃地向陈某明示了家庭暴力对妻子、孩子及其他亲属的危害,并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让陈某充分认识到家暴在法律层面、伦理层面、亲情层面的严重后果。陈某向法庭承认家暴李女士并因此收到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的事实,明确表示认识到了伤害李女士行为的错误性质,承诺今后不会再对李女士实施家暴。
至此,开发区法院在妇联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成功地干预制止了一起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家庭暴力事件,并且让家暴实施者从法律、道理、情感上认识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夫妻双方应当理智、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家庭暴力无法从本质上解决矛盾,只会不断地伤害夫妻感情,若相关家庭暴力事实在今后可能发生的离婚纠纷中被法院认定,施暴者可能会在分割财产、子女抚养、损害赔偿等方面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拍照、录音、摄影等方式及时搜集和固定证据。受害人应及时报警,并留存好公安机关处置警情的相关材料。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在就医过程中应当如实向医院陈述受伤原因及伤情,并留存好相关病例材料等。
那么该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一起来看下面的申请步骤~
人身保护令申请步骤
一、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这个过程主要是核实申请人所描述的情况,以及判断其是否满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
三、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如果裁定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