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个体户老板和经营者不一致,该向谁要工资?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9-29 09:3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

  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

  不是同一人时,

  劳动者应向谁来主张劳动报酬?

  近日,

  蓬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某海鲜餐厅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老王。2022年1月2日老王与小张签订投资退股协议,协议约定,自2022年1月开始,老王不再参与饭店的经营管理。老王退出经营后,由小张继续经营该海鲜餐厅。

  2022年2月16日,小赵经小张招聘到该海鲜餐厅从事厨师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餐厅一直未向小赵支付工资。小赵作为申请人,以某海鲜餐厅为被申请人向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22年2月16日至4月17日工资差额1675元。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小赵的仲裁请求。小赵不服仲裁裁决,向蓬莱法院提起诉讼。

  小赵在诉讼过程中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要求小张承担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对于支付小赵工资的责任主体存在争议。小张主张某海鲜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老王则主张小张为某海鲜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小赵系小张个人雇佣,应由小张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

  蓬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投资退股协议约定老王退出经营,保留一定权益,小张继续经营某海鲜餐厅。但海鲜餐厅工商登记并未变更,营业执照在对外经营中具有公示效力,退股协议作为内部协议并不当然具备对外的对抗效力。某海鲜餐厅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小赵在某海鲜餐厅工作,与该餐厅形成劳动关系,现小赵要求某海鲜餐厅支付工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某海鲜餐厅系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小张实际经营某海鲜餐厅期间招聘小赵,小赵要求小张支付工资应予支持。据此,蓬莱法院依法判决某海鲜餐厅与小张共同向小赵支付劳动报酬。

  法官说法

  海鲜餐厅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老王作为登记经营者,虽然通过投资退股协议退出经营,但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老王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个体工商户(即海鲜餐厅)欠付的劳动报酬。登记的经营者老王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与实际经营者小张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分清责任,另行向小张主张权利。

  实践中,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常以其和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约定抗辩自己无需承担责任,但二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注意

  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出借个人身份信息为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可能将面临对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