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校外培训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台

烟台教育发布 2024-09-27 13:28

  烟台市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积极推动暑期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现选择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李某强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海政路中国银行西邻金悦酒店三楼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7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6720元。

  2.莱州维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北路962号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7月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98515元。

  3.烟台市博而思学生托管中心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辛安镇新民街与利安路交叉口立交桥南60米处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8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20000元。

  4.芝罘区一弦一品音乐工作室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205室开展艺术培训。2024年8月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32280元。

  5.烟台小海夜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开发区金沙江路159号付10号楼三楼201号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8月烟台黄渤海新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20000元。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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