握手“烟”和·调解手记 | 纠缠十二年多的“工殇”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8-28 09:38

  “在她的努力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并及时给付到位,将一件十几年久拖未决、未能及时化解的纠纷案件较圆满地解决,我和家人对此非常感谢……”

  收到当事人小沙的这封感谢信时,我的思绪又回到了刚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

  2012年5月的一天,家住乳山的来烟务工人员小沙,在到达指定家装施工现场,准备进行铺砖作业时,不慎踏空跌落到三米深的地下室,导致腰椎爆裂骨折并截瘫,被鉴定为二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小沙多次要求雇佣其工作的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可该公司却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

  事故发生后,小沙曾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至2013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的裁决书裁决驳回了小沙的仲裁申请,无奈之下小沙将公司诉至法院。

  但因被告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未与小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小沙的工伤认定第一步——劳动关系确认之路困难重重。

  为此,双方先后历经仲裁、诉讼,法院结合各项证据认定双方存在较为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且具有人身隶属性质,依法判决支持了小沙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

  确认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小沙终于顺利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被告公司又就工伤认定书提起了上诉。从事情发生至今十二年多,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两次鉴定,终于认定小沙在工地发生的事故构成工伤。

  现在,双方又因工伤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争议。小沙再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裁决被告公司需就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金额共计五十余万元。

  但被告公司始终不认可与小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的被告公司又将小沙诉至芝罘法院,请求判令不支持仲裁裁决的工伤赔偿金额五十余万元。

  今年4月,该案立在了我的名下。在翻看过往案卷时,我意识到该案过程的曲折。一方面,长达十二年多的纠纷让小沙及其家庭一直处于悲痛之中,小沙因为腰椎截瘫坐上了轮椅,其妻子更是因为此事不堪重负选择了离婚,留下了年纪尚小的孩子需要其照顾,多年的官司缠身已经让小沙身心俱疲,苦不堪言。

  另一方面,原告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小微企业,虽然对小沙的事故也很痛心,但是该公司始终坚持认为和小沙之间只是一种“包活儿”的关系,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本身难以负担五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仲裁过程中也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当时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分歧较大,未能成功调解。

  法官

  “如果还是继续判决,对双方都是一种消耗,该案也无法因一纸判决而真正终结。”我在了解了双方的难处之后,还是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以更好地化解双方长达数年的矛盾。

  一方面,我向烟台某建材有限公司释明,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法院判决和行政判决,法院很大程度还是会支持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一直起诉拖延时间也不会改变赔偿的事实。此外,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个合适的调解方案,比一纸判决更能让公司“喘口气”。

  另一方面,我尽可能地对小沙的悲惨遭遇表达了难过及惋惜,又对他为了获得赔偿、历经长时间纠纷的焦灼之情表示理解。如若本案继续审理,一审判决后很可能会经历二审,对本人而言,将支出较多诉讼时间与诉讼成本。原告公司作为一家小微企业,短期内无力支付大笔赔偿款,如若强制执行甚至可能导致该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届时可能履付时间更加遥遥无期。如果能达成一个合适的调解方案,公司自愿付款对于小沙及其家庭而言无疑能更加顺利获取赔偿。

  为了能够尽可能高效地解决该案纠纷,我在两次开庭的时间上也花了一些“小心思”,尽量让两次开庭间隔时间较短,让原告公司意识到即使是拖延赔偿时间也拖不了很长了,尽快达成调解才是“正解”。

  最终,在今年6月底,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一场历经十二年多诉讼的工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在今年7月,我收到了小沙从乳山寄来的锦旗和感谢信,读着信中一句句的“感谢”,令我内心五味杂陈。

  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判决不是审判案件的结束,能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才是我们的最终追求。在审理该案时,我心中的天平也曾一度倾向于“判决”,可最终还是被“再调一次”的声音拉了回来。

  我想,如何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以当事人“能感觉到的方式、能听得进去的语言、能体会到的温暖”,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才是每个法官在职业生涯需要不断去学习和研究的“终极课题”吧。

  讲述人:王梓晴

  芝罘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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