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案说 | 工作中受伤后,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如何区分?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7-05 09:00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相关损害赔偿问题向接受劳务一方提起诉讼,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此类案件处理过程的常见争议点是接受劳务方否认与提供劳务方系劳务关系,而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及过错规则有很大区别,对伤者合法权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所以双方之间关系的确定是影响案件最终走向的重要因素。

  近日,开发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案情~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从事水电安装改造工作。2023年11月被告房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曹某,要求其在某商铺进行灯具安装作业。当月29日安装作业过程中,原告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烟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7万余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原告2.1万元。原被告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双方之间不是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关系,被告不是雇佣原告从事电工工作,而是作为定作人委托原告加工承揽,承揽的要求是按照被告的图纸安装灯具,原告自带工具(含脚手架)、电线等设备,自带人员,并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进行安装,被告不干涉原告的工作程序,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事关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称,双方在作业开始前,双方协商报酬按日结算,工作地点、安装方法及流程由被告指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工资由被告按日350元计算,工作地点系开发区某店铺,工作流程由被告指定,以上事实基本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被告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原告自身在安全防护方面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事故发生后被告主动支付原告医疗费的情况,最终双方就原告现有及后续可能产生的所有损失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本案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依约定由提供劳务一方受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安排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依承揽合同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从近年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看,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均对双方关系是承揽还是劳务存在较大分歧,已成为制约相关案件妥善处理的重大障碍。

  一般来说,区分二者关系的重要标准是劳务付出方是否受到相对方的监督和管理。本案中,原告工作的地点、作业方式、安装流程、操作规范均受被告监督和约束,而原告取得报酬的计算方式也是按天计算,故可以认定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被告监督和管理。司法实践中,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一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双方是否存在监督管理关系;

  施工操作流程、场所、时间是否指定;

  报酬计算是按天计算还是按交付成果与否、品质确定,结算方式是按天计费还是一次性支付;

  提供方提供劳动是否构成接受方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等。

  在审查上述几个方面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只有分析厘清双方法律关系,才能准确认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依法保护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