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由栖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在栖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序开展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工作,三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私自生产“中药黑豆”,对外宣传为祖传秘方,可治疗腰腿疼,通过农村集市、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对外销售,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万某某、鲁某某在明知“中药黑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从刘某某处购买“中药黑豆”再销售给他人,共计21250元,获利约8750元。
经检测,该“中药黑豆”中检测出吡罗昔康化学成份。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中药黑豆”应当按药品管理,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检察官提醒:
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认准药品批准文号,切莫病急乱投医,盲目相信“民间偏方”、“祖传秘方”等特效药。消费者若发现商家或个人销售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