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检察:容留他人车内吸毒?真“刑”!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4-06-14 08:41

  今年6月是第14个“全民禁毒宣传月”,禁毒宣传活动主题为“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为依法打击涉毒犯罪,提高群众拒毒防毒意识,筑牢全民禁毒安全防线,栖霞市检察院始终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持禁毒工作高压态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敢于亮剑,警示大众,努力构建和谐健康“无毒家园”。

  2023年4月,吸毒人员蔡某雇佣司机刘某(二人系朋友关系)驾驶车辆去接蔡某朋友张某、王某,司机刘某按照蔡某指示将车停在一偏僻处,后张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冰毒和自制冰壶,与蔡某、王某轮流在刘某车内吸食。司机刘某看到三人吸食冰毒,且知道三人是在吸食毒品,但全程未制止。后司机刘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办理,并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办案中,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针对犯罪嫌疑人事前不明知、事中碍于朋友情面未制止的辩解,对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依法适用法律法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后刘某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栖霞市检察院对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性量刑建议,刘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毒、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检察官释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方式,既可以是有偿容留的,也可以是无偿容留的;既可以是主动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被动不作为行为;容留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家中,也可以是自己完全支配车内空间、酒店房间等场所。

  本案中,司机刘某所驾驶的车辆属于刘某完全支配的空间,他人在其支配的空间内吸食毒品,在刘某既有义务去制止,也有能力去制止的情况下,而不去制止,违反刑法的义务性规定,构成不作为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