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鞋?真“刑”!烟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这起案件判了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4-05-17 09:02

  商标不仅是企业身份的象征,也是百姓对商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打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期,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李某庭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5月,李某庭等14人未经“PR***”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加工假冒“PR***”注册商标的鞋子以及假冒“PR***”注册商标的大底、金属商标标识等鞋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23年3月8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以下简称福山分局)以李某庭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2023年10月4日,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以李某庭等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福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2月26日,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庭等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24年4月1日,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袁某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上述判决已于2024年4月12日生效。

  释法说理

  凡是在我国依法注册,处于有效期内的商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涉嫌扰乱消费市场秩序。在此,检察官提醒想打擦边球、“傍名牌”的不法分子,切莫心存侥幸,扰乱消费市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