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5月17日讯(记者 刘芳宁)大学毕业后,小董因创业需要,通过微信向朋友小鲵借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随着小董的生意渐入正轨,小鲵也加入了进来,投入了资金用于发展业务,一年的时间,双方产生了大量的微信交易往来。


2023年,小倪因家庭急需用钱,向小董索要此前的借款还有利息,小董却称此前双方有大量的业务往来,无法核实哪笔是还款,哪笔是业务交易,因此拒绝了小倪的请求,双方产生矛盾,小倪因此把小董诉至莱阳法院。两人间的资金往来频繁,究竟是业务往来,还是利息还款呢?二人各持己见,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董向小倪众多的转账交易记录中,有很大部分是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只有部分是定额,部分备注有“某几个月份利息”的字样,因此法院最终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和通常理解,认定小董在支付利息时有特殊备注和说明,综合相关情况对部分转账,认定为偿还的利息,对小董抗辩主张的其他转账不予认定。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款项的性质,虽然小董认为的自己的很多转账,都是还款,但是最终法院只认定有备注定期、定额的还款才能作为涉案的借款和利息。
法官提醒,在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时,不仅要及时“固定证据”,还应当及时确认聊天内容对方是否予以确认,,转账的性质双方是否予以认可?同时也可以依据平台生成电子借条、确定付款方式等。

鲁公网安备370613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