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用人单位被查处 法律这样保护职场女性合法权益

烟海e家 2024-05-09 17:22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市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综合举措和典型案例。其中,广州市增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行政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

  2023年初,增城区检察院在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辖区5家用人单位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含有“要求20岁至45岁男性”“女性要求已婚已育”等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内容,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4月6日,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引导涉案用人单位对违法招聘信息进行删除或更改,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网络招聘网站的监管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涉案用人单位及时更改招聘信息,并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方案,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5份,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巡查用人单位600余家,涉及4.8万余人。

  关于女性就业,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具体来看,法律上对女性就业的相关权益有哪些保障?

  一、企业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拒绝录用婚生女职工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除非是不适合孕妇就职的岗位,企业在招聘信息中明确拒绝婚生女性,明显属于就业歧视,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是违法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入职后多少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者应当支付违约金,法律上这也是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进行入职孕检合法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除非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就职的工作岗位,可以要求女职工进行孕检之外,其他岗位强制要求女职工进行孕检,属于就业歧视,是不合法。劳动者面临这种情况有权拒绝孕检。

  三、应聘过程中,因怀孕被拒绝录用,如何维权?

  首先,建议先联系用人单位,了解具体情况,提出请求,恳请用人单位认真考虑,依法录用;其次,用人单位依旧拒绝录用的,可以向人社部、妇联、工会等组织投诉、反映,再以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再者,用人单位坚决以怀孕或其他理由拒绝录用,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隐瞒怀孕入职,算欺诈吗?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从法律上来说,女职工怀孕属于个人隐私,而且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怀孕不属于有义务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因此,对于一般性岗位,女职工隐瞒怀孕,不属于欺诈,用人单位也无权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岗位不适合孕妇就职的(如第三级体力劳动、有毒或有放射性物质场所作业、高空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等特殊岗位),企业在招聘时应当如实说明理由,明确告知应聘者招聘岗位的特殊性和要求。在此情况下,如果女性应聘者未如实告知怀孕,用人单位才有权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五、公司能否辞退哺乳期女职工?

  哺乳期指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性作出明确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烟海e家 姜合秀 综合检察日报正义网、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