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
近日,《人民法院报》以《人民法院案例库——这个“公共服务法律产品”很有料 》为题报道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情况,文中对烟台法院建设应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工作进行了报道。烟台法院是如何应用案例库办案的?下面跟随报道来看~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票据成为不少企业青睐的“预付款”方式之一,由此产生的票据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对于一些基层法院来说,票据纠纷并不常见。
2023年年底,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朱晓艳便遇到了这样一起“新型案件”。
“原告烟台某广告公司于2019年承接了被告烟台某置业公司关于某项目相关的巡展、活动及广告、路演等工程,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原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25万余元,承兑期间一年。2021年1月19日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朱晓艳向记者介绍了基本案情。
由于票据没有兑付,烟台某广告公司遂将烟台某置业公司诉至法院。但被告辩称,案涉汇票属于电子商业汇票,该票据追索应当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电子商业汇票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现原告未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被告发出追索通知,即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索,不符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形式要件,其要求被告承担票据付款责任无依据。
对于第一次接触到票据纠纷的朱晓艳来说,这个案件有点棘手。
“缺乏裁判经验,只是一方面,更棘手的是,后面还有10多个类案。”朱晓艳介绍,法院同期涌入10多个涉票据纠纷的类案,如果这个案件裁判不当,很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此时,朱晓艳迫切需要一个典型案例为她提供权威、规范的指引。
该到哪里找案例?朱晓艳想起了尚处于内部试运营阶段的人民法院案例库。
通过检索关键词,朱晓艳很快在案例库中找到了类案——某自行车销售公司诉某传感器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这个参考案例和我要裁判的案件案情基本相同,看完案例后,我便豁然开朗了。”
参考案例指出:背书人已进行提示付款操作后被拒绝付款,说明其亦具备了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故背书人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据此,朱晓艳判决原告胜诉,并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拖欠原告的本金和利息。
“案例库的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更在于其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朱晓艳感慨。
朱晓艳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准备上诉。朱晓艳拿着参考案例为被告释法后,被告决定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伴随着本案的审结,后续的十几个类案也都有了指引,真正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作为全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案例库不仅对法官办案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对广大律师来说,同样有着无与伦比的指引性、便利性。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翔近期接到了一个法律咨询。黄某的女儿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黄某的女儿去世,作为外祖母,黄某希望可以定期探望外孙,但李某拒不同意。黄某便咨询张翔是否可以起诉李某。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也无法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张翔介绍。
2月27日,案例库上线后,张翔发现在案例库中收入的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明确指出: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以此,张翔对黄某进行了明确答复。
“案例库的入库参考案例在司法理念、认定事实、法律适用、裁判规则等等许多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对律师和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和参考价值。案例的借鉴性、指导性明显增强,可以帮助律师精准研判,提供更到位的法律建议,提升代理质效,助力业务发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表示。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