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约定违法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23 09:46

  一、案例介绍

  2021年6月,王某应聘到某贸易公司工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王某提出不在该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公司同意后,双方随即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该公司将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按月随工资发放给王某,由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案件处理

  2022年5月,劳动监察机构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某贸易公司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随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案件评析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条款更是具体到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缴费主体。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可自行约定。

  (二)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用人单位不仅要按时足额缴纳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还承担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并代为缴纳至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那么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规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用人单位不仅要缴纳应当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还要代职工缴纳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三)办理社会登记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同样明确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限定了履行义务的期限,即,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

  编审: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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