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倡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方式支付工资,建议优先选择委托银行代发、现金签字领取等方式。确需移动支付工资的,应注意备注说明。
尽管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工资支付的具体方式并无限制性规定,但工资支付行为应当明晰、规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案例中小林的工资是通过公司职工个人微信转账支付,欠缺规范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移动支付虽然便捷,但并非工资支付的优选途径。一方面,移动支付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直接操作,往往缺少必要的审核环节,支付过于“随意”;有的甚至通过私人移动账户转账,容易造成工资支付主体不明;还有的对移动支付的工资信息不备注、钱款混发不说明,导致所付款项的性质难以分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后的举证均会造成不利。另一方面,移动支付所产生的电子数据虽然是合法的证据类型,但基于自身易删改、易复制等特性,存在自证难、存证难、认证难等诸多现实问题,有时还需要第三方平台配合,相比传统工资支付方式,其举证的便利程度和证明效果并不具有优势。
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支付工资,该有的备注说明不能省,并应及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莫让劳动者的工资沦为一笔“糊涂账”。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