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工伤医疗费用等政策解读来啦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2-06 09:20

 

案例
1
 
 
企业法人薛先生咨询: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企业通过省“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办理完企业注销后,系统自动将信息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省“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传送的企业注销信息后,对无在职人员和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系统自动完成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对存在在职人员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系统自动增加“预注销”标志,“预注销”企业停止办理预注销时间后发生的业务,只可处理预注销时间前的业务。待企业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保减员后,再为注销企业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需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到归属地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注销登记。

 

 
案例
2
 
 
市民朱先生为某企业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9个月,但单位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咨询:自己应该享受几个月的二倍工资?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此规定,朱先生可以主张8个月的二倍工资。

 

 
案例
3
 
 
吴先生为工伤员工,咨询为什么工伤医疗费还有个人负担部分?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超出“三目录”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为工伤职工提供超出工伤保险“三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住院服务的相关费用,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并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未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同意的,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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