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虽免,“处罚”难逃。栖霞市检察院经客观评估后认为,牛某某、杨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给予二人必要的行政处罚,刑检部门遂根据相关规定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发现,牛某某、杨某某均为河南省巩义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员工,且二人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巩义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栖霞市检察院认为该案由河南省巩义市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更为合适。
为确保案件顺利交接,栖霞市检察院主动与巩义市检察院联系,详细介绍了移送原因及案件情况,并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工作指引(试行)》,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中将该案不起诉决定书、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巩义市检察院。巩义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向郑州市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争取上级领导支持,并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牵头召开座谈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对牛某某、杨某某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区域内市场监管,切断侵犯商标注册权商品的流通渠道,杜绝该类案件再次发生。
该案在上级检察院精准指导下,在行政检察部门主动请示汇报、细致研究实练操作系统以及案件管理部门具体帮助下,实现了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栖霞、巩义两院通力协作,顺利完成移送、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栖霞市检察院、巩义市检察院将以此次协同办案为契机,积极探索同异地检察机关开展深层次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交流沟通,凝心聚力共同破解管辖困境,以高质量行政检察监督织密织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治“防护网”,努力打造行刑反向衔接跨区域协作创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