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烟台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6-06-24 14:24

为牢牢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坚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展现烟台检察机关主动融入、精准服务烟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责任担当与履职成效,同时,以案例赋能司法办案、推动法律监督质效整体提升,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2025年度烟台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工作。目前,本次评选结果已正式揭晓,具体名单如下(按照业务类型排序)

 

2025年度烟台检察机关 
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王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
承办单位: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温某某危险驾驶案
承办单位: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3.丁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案监督案
承办单位: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4.陆某某滥用职权侦查案
承办单位: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5.罪犯于某判实刑未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承办单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6.吕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承办单位: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7.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程序违法检察监督案
承办单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8.董某军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
承办单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9.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承办单位: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10.王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二审抗诉案
承办单位: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综合分析  精准定性
以高质效监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王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故意杀人案中,王某因个人问题产生厌世情绪,其通过网络随机选择一偏僻村落,趁天黑翻墙入院,从厨房拿刀,对屋内2名老人采取捅刺腹部、劈砍头颈部的恶行,被害人激烈反抗并呼救,最终致2名被害人头面部、腹部轻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该院在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综合研判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表现,厘清主观故意,对案件精准定性,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法律适用错误、自首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等问题,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提出抗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支持抗诉。2025年2月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全部抗诉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案获评2025年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案件典型案例。

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评析论证、精准定性,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同时具备坦白、赔偿等多个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但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高的被告人,当严则严,对定性不准、量刑不当、宽严失衡、不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案件,依法抗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二
深挖疑点甄别虚假立功
全链监督维护司法公信
——温某某危险驾驶案 

招远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温某某危险驾驶案中查明,温某某酒后驾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92.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4年7月,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温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温某某主张自己举报他人酒驾构成立功,一审法院认定其立功情节。温某某因未被判处缓刑提出上诉。该院经审查认定温某某与被举报人系共同饮酒、涉案车辆并非对方所有、举报时间与现场查处流程异常、相关人员通话记录不合常理,综合判定其系人为制造酒驾线索,立功来源不具备合法性,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时,两级院梳理出温某某立功的所有疑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行程轨迹、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完善证据链条。2025年3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温某某举报线索来源缺乏合法性,不构成立功,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在成功办理个案的基础上,该院通过梳理同类型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于立功线索合法性的核查存在疏漏等问题,向招远市公安局制发工作提示函,督促公安机关提高案件侦办质效。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细致甄别虚假立功情形,通过抗诉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守住司法公正底线。同时坚持个案深挖、源头治理,既精准纠正个案偏差,又推动同类案件规范办理,以全链条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案例三
侦查监督赋能数智监督
精准规范案件立撤案办理
——丁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案监督案 

2025年10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构建了挂案治理类案监督模型。经碰撞对比,发现可疑信息17条。经调查、核实卷宗材料,发现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11条撤案线索,目前均已监督撤案。针对经审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已经制发引导侦查提纲6份,推动案件依法办理,确保相关挂案应撤快撤、应诉快诉、应清尽清。针对案卡填录问题,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已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单位,推动案卡准确填录,防止大量案件在侦查终结后滞留公安机关,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发系统性风险。

办案中,检察机关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为深入融合数字检察和刑检业务的抓手和结合点,通过警检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孤岛,增强检察监督主动性;依托数字赋能,让监督线索从“模糊排查”转向“精准定位”,确保检察监督精准度;构建警检常态化沟通、反馈机制,推动公安机关健全案卡填录审核、案件流程闭环管理等制度机制,从个案纠偏延伸至源头治理,有效防范案件滞留、程序失范等执法司法系统性风险。

 案例四
数据赋能深挖“高墙”内渎职犯罪
监检协作共筑监管安全防线
——陆某某滥用职权侦查案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莱阳市看守所巡回检察中,发现监室内存在外来违禁品,认为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线索,遂交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经查,管教民警陆某某违反监管规定,收取在押人员亲友钱款,为在押人员捎带香烟、药品等违禁品,提供手机对外通话、视频,严重破坏监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4年5月,该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陆某某立案侦查并交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侦查中,检察机关构建数据驱动模式,调取上万条电子数据建立分析模型,对重点人员精准画像,锁定陆某某异常转账记录。通过询问100余名证人、调取聊天记录、快递单号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通过数据建模,还发现于某某等3名民警滥用职权线索以及其他五名民警违纪线索。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一案双查,相互协作,同步推进。2025年3月,莱阳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控设置不合理、执法流程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监管执法水平整体提升。

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上下一体化侦查、加强检监协同,构建以客观证据为主导的证明体系,以数据赋能深挖窝案串案,并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五
检察监督破解 “恶意孕哺” 逃刑困局
多方联动筑牢刑罚执行刚性防线
——罪犯于某判实刑未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2025 年 2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判实刑未收监执行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罪犯于某长期以怀孕哺乳为由规避收监的监督线索。于某早年因诈骗罪被判处实刑,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连续多次再犯新罪,经多次数罪并罚累计刑期十九年,其刻意接连怀孕生育四名子女,反复利用法律对孕哺妇女的人道主义关怀,逃避收监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院核查后,统筹联动法院、公安、看守所、民政及福利院协同履职,在妥善落实未成年子女兜底帮扶安置后,督促公安机关对其开展专项体检,查实其已无怀孕、哺乳情形,依法推动收监落地。同年3月26日,于某被顺利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在办结个案基础上,该院依托“检察+公安+法院”协同机制,联合多部门制定《审前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实施办法》,明确恶意怀孕逃避刑罚认定标准,细化暂予监外执行联合审查流程,建立辖区孕哺类罪犯常态化摸排长效机制。

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以孕避刑”的监督难点堵点,联动多部门全链条调查取证,前置化解未成年子女抚养后顾之忧,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环节入手,有效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严肃性,切实防止“纸面服刑”,打通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以精准监督推动实刑落地,提升刑罚交付执行监督质效。

 案例六
精准调查破僵局 跟进监督促公正
——吕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2021年8月,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杨某、吕某将3840万元债权拆分为200万元至460万元不等的10个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具有虚构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虚假诉讼以逃避对经贸公司所负债务的嫌疑。经调取银行交易流水发现,吕某在其中3个案件庭审中陈述的资金来源与事实明显不符,遂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该院未放弃对该案件的关注,依托检警协作平台,迅速调取吕某讯问笔录,笔录中对其与杨某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供认不讳。该院遂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对其余7起案件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3月20日,法院判决撤销此前作出的7份民事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院对其余3起案件启动跟进监督程序,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烟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被《检察日报》报道,并被最高检官微转发。

本案中,检察机关优化办案手段,善用调查核实权,统筹各类监督力量,击破虚假诉讼案件证据的隐蔽性和当事人的对抗性,夯实案件证据链条,增强虚假诉讼案件监督质效;检察机关正确履行跟进监督职能,当部分生效裁判被依法改判后,依法对其余案件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确保系列案件依法改判。

 案例七
芝检为民解纠纷  “两书一文”促治理
——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程序违法检察监督案 

2025年6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林某某的监督申请,林某某因交通事故头部严重受伤,致智力二级残疾,诉至法院后虽胜诉却迟迟未获赔偿。该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林某某靠罹患恶性肿瘤的妻子王某照料,家庭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度困难。对案件审查后发现,本案一审实体判决结果正确,却因对方当事人提交上诉状后的程序迟滞,案件被长期搁置,全面审查后还发现案件存在代理律师违规私自收取律师费、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形。该院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一方面,对林某某开展司法救助,仅3天就向其发放了两万元救助金,解了林某某燃眉之急,同时与法院开展联动调解,通过召开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双方和解,对方当事人撤回上诉并主动履行了36万余元的赔偿义务,林某某终于拿到了迟到逾10年之久的赔偿金。另一方面,通过“两书一文”开展深度治理,向法院和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整改程序违法及律师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两单位均全面采纳检察建议并整改;与司法局、律协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联合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协作查办的机制,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形成了当事人权益保障的闭环。

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延伸工作触角,联合法院搭建调解平台,解决了当事人“急难愁盼”的问题,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通过深层次监督,聚焦律师行业监管漏洞,让检察监督与行业主管协同发力,推动了律师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八
精准履职破解工伤待遇争议
实质化解民生领域行政纠纷
——董某军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 

2019年3月,董某军在参保建设项目作业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后因工伤复发开展二次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因其已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次治疗费用未被报销。董某军先后通过仲裁、一审、申请再审程序维权均未获支持。2024年3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专业案例检索及专家论证,逐级开展请示、并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查清案件争议核心问题,发现董某军二次住院的时间早于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时间,遂依法提请市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规范履职、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2025年10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判决董某军二次工伤医疗费用应予以报销,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质维护。

本案中,检察机关聚焦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实践争议,通过抗诉监督纠正错误裁判,明确违法转包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的独立性,摒弃“机械式”司法路径依赖,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筑牢权益保障屏障,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思维破解民生难题的生动实践。

 案例九
紧盯良田管护漏洞  公益诉讼守护粮安
——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助力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摸排中发现,辖区部分高标准农田存在水井房破损、配电设备损坏、地下水管裸露、出水口破损移位、电线杆倾倒、田间道路失修等问题,配套水利设施无法正常投入灌溉作业,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效能发挥,直接威胁耕地质量与粮食生产安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莱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比设计方案与竣工验收报告、规划设计图与现场水井,询问镇村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等方式开展调查,依法向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限期整改修复设施、压实管护责任。相关单位反馈整改完毕,检察机关坚持跟进监督。2025年2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涉案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整改,并在全市开展高标准农田管护专项“回头看”,全覆盖排查整治17个镇街所有农田管护隐患,补齐全域农田管护短板。同年4月,该院联合多方现场验收确认全部问题整改完毕,农田设施恢复正常使用,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耕地保护公益诉讼职能,从农田设施破损个案切入,以检察建议督促整改、以公益诉讼刚性倒逼履职,由个案纠错延伸至全域系统治理,推动地方健全高标准农田长效管护制度,破解农田建管脱节治理难题,以检察履职筑牢粮食安全耕地防线。

 案例十
立足抗诉履职
厘定组织未成年人陪侍“情节严重”标准
——王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二审抗诉案 

2025年7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办理的王某等7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二审抗诉案,经抗诉发回重审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被告人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活动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将涉案七人全部依法改判,其中,被告人王某由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经营性娱乐场所监管漏洞,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形成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活动的治理合力。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上下两级联动,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厘清“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推动形成个案指导到类案规范到制度完善的法律监督效果,夯实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共识,破除“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不算重罪”的错误认知,对侵害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犯罪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同时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实现“办理一案,净化一行,守护一方”的良好社会效果,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成长环境。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