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5月24日2时20分,薛某某驾驶鲁FL***P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海阳路路口,被芝罘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测,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5月17日15时04分,乔某驾驶鲁F****7小型轿车,行驶至海阳市龙山街与虎山街路口,被海阳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带其抽血检测,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5月23日23时许,贾某饮酒后驾驶鲁F****F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悦望街与旌旗路路口处,被莱阳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贾某称,和朋友一起吃饭时喝了点啤酒,感觉自己没喝醉,距离家也很近,就开车回家。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血检测,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5月23日19时30分许,高速栖霞大队民警在蓬莱东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机动车驾驶室内酒味浓重。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驾驶人王某交代,中午喝了啤酒,觉得度数小没事,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高速,没想到被交警查获。

案例五:5月23日21时10分,刘某驾驶号牌为鲁G9***7的小型汽车行驶到招远市温泉路,被招远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酒驾的理由层出不穷,但背后都是侥幸心理在作祟。不要轻易尝试“酒驾”的滋味,也不要在“酒驾”的边缘试探,拒绝酒驾,才能“久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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