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12333】工伤康复期费用支付、快递网点缴纳工伤保险、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等政策解读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4-17 14:00

案例1.市民王先生现正在工伤康复期,咨询:是否所有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业务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6〕5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下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案例2.市民贾女士在某快递网点从事分拣工作,网点告知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咨询:是否需要个人缴费?

答:根据《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9号)规定:基层快递网点应为其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案例3.企业职工谷女士的哺乳期于2026年5月结束,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于2025年10月到期,咨询:合同到期后,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按上述规定,谷女士与单位所签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哺乳期满。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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