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栖霞市依法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

栖霞发布 2026-01-26 14:41

日常生活中,因一时情绪失控为泄私愤公然侮辱他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近日,栖霞市公安局以“零容忍”态度惩治网络暴力,依法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件,切实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1月21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某短视频平台有人发布侮辱性视频,损害其名誉。经调查,违法行为人郝某(女,42岁,栖霞市人)为发泄个人情绪,在该平台发布包含侮辱性语音、文字的视频作品,公然贬低他人人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面对民警询问,郝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依法对郝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按键伤人”必受严惩。近年来,栖霞市持续加大对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守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清朗网络环境,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言行都将付出代价。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编造、发布、传播侮辱性信息,既不做施暴者,也不当帮凶;如遭遇网络暴力,应及时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固定证据,向平台投诉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让我们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共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生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