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排查|海阳警方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违法案件

今日海阳 2026-01-14 16:16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旺季,非法存储或经营将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连日来,海阳市公安局联合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排查烟花爆竹违法储存、运输、销售等情况,查处多起相关案件,多人被依法处罚。

案例一

2025年12月30日,方圆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王某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在便利店内,并在微信群进行售卖。

经查,王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目前,王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2月31日, 大山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唐某违规将烟花爆竹储存在仓库内。经查,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该仓库不满足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

目前,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1月4日,辛某为牟利,在明知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被 小纪派出所查获。

目前,辛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

1月2日, 龙山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卢某将烟花爆竹存储于其母婴店内,并在微信群售卖。经查,卢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储存地点不具备储存条件。

目前,卢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五

1月4日, 龙山派出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刘某将烟花爆竹储存在空置楼内。经查,刘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该场所不满足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

目前,刘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均需要经过相关审批或许可。未经审批或许可私自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不仅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发现违法线索可及时拨打110举报。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