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朋友们:
为保障我市空气质量、降低安全隐患,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现就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我市的烟花爆竹禁放区范围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我市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如下:
一、主城区范围:南至海天路,西至龙山街(含龙山街与海园路交叉路口向北延伸路段),北至虎山街与东凤大道交接点,东至东凤大道,上述路段交会闭环区域。
二、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东村河以西—青威高速以南—北京路以东—海翔中路以北。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一般管理区内的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伍佰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一、为了安全和环保,请您尽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二、请在指定地点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产品包装箱上应粘贴《普通烟花爆竹标识码》,不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三、请不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时间和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燃放前应看清烟花爆竹外包装上标注的注意事项,按照燃放说明小心操作。
五、点燃烟花爆竹后,燃放者应迅速移至安全位置。发生异常情况时,不要马上靠近烟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钟后再去处理。
六、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要醉酒后燃放烟花爆竹。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扫场地,发现余火应及时进行泼水灭火处理。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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