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市民郭先生咨询:电子退休证明的申请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3〕15号)有关精神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署安排,山东省企业职工电子退休证明已正式启用。自2025年12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社会保障卡的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可申领电子退休证明。
案例2.企业职工张先生被原单位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咨询:原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案例3.企业职工单先生办理退休时发现省内其他城市存在居民养老缴费记录,咨询:如何申请衔接?
答:根据《山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鲁人社字〔2024〕84号)规定:参保人员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年龄时,如有分别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6个月内,可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手续,提出衔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告知书》。参保人员可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或待遇享受地)或居民养老保险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申请,也可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或移动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网站、手机APP等线上服务渠道提出衔接申请。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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