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健全高龄津贴发放制度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具有烟台市户籍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区市可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
(一)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不低于600元/人/月。
(二)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不低于600元/人/年。
(三)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人/年。
三、申请及发放管理
(一)申请。高龄津贴坚持依申请享受原则,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监护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老年人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社保卡银行账户复印件(老年人无社保卡的,应提供当地指定银行账户复印件;老年人无社保卡同时因身体失能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当地认可的配偶或子女等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受理人做好备案统计)。其中,当月内达到发放年龄条件的,应于当月10日前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委托,协助老年人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工作。
(二)确认。乡镇(街道)随时做好申请人员及账户信息审核和高龄津贴发放确认工作,在区市民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完成山东数字民政系统高龄津贴模块新增人员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三)发放。高龄津贴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其中,每月10日前提出申请的新增人员,自申请当月给予发放。乡镇(街道)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前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区市民政部门,由区市民政部门统一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四、变更及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由我市辖区域迁出至外地市的,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户籍在我市所属区市内发生变化的,原属区市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应向新转入区市的乡镇(街道)重新提出申请,以确保资料档案真实完整;迁入迁出区市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不重复发放。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制度。各区市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等规定,充实基层高龄津贴管理发放工作力量,严格落实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制度。
(二)加强高龄津贴发放动态管理。各区市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信息核查,对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通过拓展数据比对渠道,充分利用山东数字民政系统平台疑似数据信息实时提醒功能,及时核实处理相关疑似数据,增强时效性;加强与公安户籍、社保、殡葬等系统数据信息定期主动比对,采取“政策找人”方式,提高精准度。对不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应停尽停;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逐步推行短信告知等方式,提醒当事人及时申请高龄津贴。
(三)加强高龄津贴资金发放监管。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资金预算申报工作,健全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强化运行监控,加强资金使用和发放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做到按月足额准确发放,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拖欠高龄津贴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大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力度。各区市要加强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公众号、网站、显示屏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同时发挥网格员作用,采取上门宣传和发放政策明白纸等方式让广大老年人及家属了解高龄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各区市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高龄津贴资金发放公开工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编审:李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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