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场所禁止配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详情→

栖霞发布 2025-11-26 10:01
栖霞市关于部分场所禁止
配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各镇街,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商场及市场管理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

为严守燃气安全底线,有效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部分特定场所严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及使用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配送、使用范围

1.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注:引自《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2.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房间、建筑避难场所。
4.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5.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厨房。
6.用于居住的车库。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3条规定: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2.0.4条第1款之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1.2条第2款之规定:不得设置在卧室和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建筑的避难场所内。

7.《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2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不得设置在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8.《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3条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9.《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三、违反规定处罚

一经查实企业或个人在禁限区域内违规配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屡改屡犯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绝不姑息。若因违规行为引发燃气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全部法律责任外,构成刑事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请广大市民、各相关企业及单位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配合监管工作。如遇燃气使用难题、合规改造疑问,可拨打燃气管理部门咨询电话(2723906、5501234)获取专业指导与帮助。

栖霞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2025年11月25日
 
编审:王巧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