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招远市进入森林防火期。秋冬季节天干物燥,火灾发生风险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火情。为有效减少野外违规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近期,招远市蚕庄镇某村发生的火情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
警示案例

11月16日,蚕庄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蚕庄镇某村南山发生火情,过火面积约2亩。接警后,民警立即联系林业部门赶赴现场扑灭火源,并根据火情发生位置开展调查走访和取证分析,成功锁定违法嫌疑人刘某某(女,54岁)。
经询问,刘某某如实供述,其明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违规用火,仍将未燃尽的祭祀灰烬倾倒至村南山附近,引发火情。目前,刘某某已被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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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招远市人民政府现就森林防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除城区、镇(街道)驻地和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外,辖区内其他行政区域均划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500米范围以内,以及重点防火村的坟地和零散坟头周围5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招远段)划为常年禁火区。
三、自即日起,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实施以下活动:
四、防火蓄水池、森林防火通道等是重要防灭火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和通道。
五、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防火监管职责,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镇(街道)及村要集中开展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和隐患,应当立即向应急、林业、消防、公安报告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电话:8215230、8259119、119、11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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