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天籁成绝唱,非法捕鸟进班房!

烟台高新 2025-11-05 08:42

  清晨的林间,本该拥有鸟类啁啾的自然交响;黄昏的原野,理应呈现倦鸟归巢的诗意画卷。然而在静谧的林木之下,有人祸心暗藏,扯起了一缕缕透明的丝网……

  近日,烟台高新公安分局接到线索,有人在辖区使用粘鸟网、诱鸟器等设备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分局高度重视,即刻安排警力踏查蹲守,并于当日傍晚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缴获捕鸟工具、诱鸟设备一宗。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对其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前后共计非法捕获野生鸟类红喉歌鸲21只、蓝喉歌鸲2只、沼泽山雀2只和棕扇尾莺1只;其中,被民警在家中查扣的鸟类有红喉歌鸲9只、蓝喉歌鸲1只、棕扇尾莺1只。

  经相关部门鉴定: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扇尾莺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涉案价值共计1.5万余元。目前,赵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警方普法:“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保护鸟类、动物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是关于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呼吁:如发现非法狩猎、贩卖野生鸟类,或破坏鸟类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编审:李蕾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