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区战时借用物品偿还券
1944年10月10日,山东省胶东区行政公署公布《胶东区战时借用物品偿还券发行办法》。《办法》规定:“偿还券,由胶东区行政公署统一发行,以苞米为计算单位,券面总额为壹佰斤,伍拾斤,拾斤三种,交县政府依各户应得之偿还数折成苞米,发给本券,按券面总额分五期偿还。”“每到征收秋粮时,各户须将分期偿还券割下一联,到村政府领粮或抵缴公粮,最后一期,须连同偿还券同时交到政府始为有效,并作为偿还清结。”

胶东区战时雇差证 胶东区行政公署印发
1944年10月10日,胶东区行政公署颁布《胶东区战时支差雇差暂行办法》。《办法》的制定是“为节省根据地的劳力,以增加生产,并严格支差制度与支差手续,根据山东省支差办法及目前胶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公布施行后,前胶东公布之一切支差办法均即停止施行。”《办法》规定:“凡我部队、机关团体在战斗区域或通过敌伪封锁线时,准许支差。医药、兵工机关在平时搬家、送弹药、抬送伤病员、运输大批军工器材及做军事建筑时,经团级及专署级以上机关批准,持有证明者,亦可支差。此外一切运输,一律不得支差,其必须人民帮助运送者,概按本办法实行雇差。至于公私营业性质的运输,及不持支差雇差证,或无特别证明的运输,一概自由按市价雇用脚力。”“在战役战斗中及通过敌伪封锁线时,亦或在紧急情况下,运藏器材物品,为了迅速制胜敌人而动员的人民武装组织(如民兵、青抗先、自卫团等)及人民为帮助作战爱护军队,自愿服务的紧急运输,全系战时动员性质及人民自觉的拥军行动,均按人民武装活动的规定管理或事后调剂等办法办理,不得视为支差雇差。”“凡我部队、机关、团体、单位不论支差雇差,均须持有支差证与雇差证,无证者村政府不准给差,但凡持有支差证雇差证者,村政府亦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时间。”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