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革命文献线上展|商人登记证

烟海e家 2025-09-29 16:00

商人登记证 胶东区工商管理局颁发1944年10月

商人登记证为胶东区工商管理局统一印制,正面盖有关防大印:“胶东区工商管理局海莱县局之印”。打开内页,一面是商人的基本情况,另面是“商人须知”,共有五条:

一、商人须持此证经营交易。

二、此证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至原发机关请领新证。

三、此证有效期间定为一年自三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三十四年十月一日止。

四、此证不得转借他人否则没收。

五、改做他业时须即缴回。

胶东区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制度。1942年,胶东区行政主任公署颁布《商会组织章程》和《商会登记办法》,规定:工商企业及所有商人必须填写商人登记表,经县政府审核无疑后,发给营业许可证。1947年3月,胶东区行政公署颁布《领发营业牌照暨征收营业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胶东区内一切营业(包括工业、商业、运输航运业、采矿业等),不论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均须照章具领营业牌照,缴纳牌照税,取得营业合法地位。

营业许可证 1944年10月 胶东区工商管理局海莱县局

“海莱县”并非是正式县名,是抗战时期为了工商业管理方便,将海阳和莱阳两地的工商局合二为一。所以在“县局”之前,盖上“海莱”两字。此证为海阳和莱阳商人共同所用,同时真实记录了胶东抗日根据地工商业管理体系的特殊史实。

营业证 胶东东海区牟海县政府颁发 1943年11月

胶东东海区牟海县政府颁发的王魁之的织布厂营业证。1941年2月中旬,中共胶东区委决定将牟平县、海阳县各划出一部分,成立牟海县。区域包括牟平县的第八、九、十区全部和第六、七区南部,以及海阳县的部分区镇。3月8日,牟平县、牟海县正式分暑办公。

法律支持单位:山东助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