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有效应对高温天气,强化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劳动健康权益,确保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落实用人单位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高温防护、热射病、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严格执行高温作业时间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时,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7℃以上、40℃以下时,在室外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实施特殊人员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等特殊群体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积极完善防暑降温工作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优化工作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各工会驿站、职工之家、司机之家等工会阵地要竭诚为外卖小哥、环卫工人、货车司机、快递员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免费饮水、消暑纳凉、手机充电、图书阅读、法律咨询等服务。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希望全市广大用人单位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规范劳动用工,积极应对高温酷暑,确保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平安度夏。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