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海有关单位、渔业养殖企业(养殖户)、船舶所有人、船长及所有海上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管理,保障海上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渔业生产秩序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海洋伏季休渔暨海上安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涉海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的主体责任
1.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或者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或者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
2.驾驶机动船舶需按规定取得驾驶证,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严禁招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严禁为“三无”船舶提供服务;严禁在禁渔期为从事非法捕捞的渔业船舶或者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渔业船舶提供服务。
4.严禁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5.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用网具。
6.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
7.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确保证书齐全、有效,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8.所有船舶(渔业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期间应遵守号灯、号型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船长小于12米的渔船等不符合夜航条件的船舶,严禁违规夜航(夜间以日落到日出之间的时间为准,且能见度不良时也应开启号灯)。
9.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10.严禁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及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及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二、有关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未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渔业船舶(含外国籍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
6.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第三项“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7.《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
第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出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的;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渔业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或者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涉海单位及个人应认真对照查纠,对潜在违规行为立行整改。拒不改正的,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招远市公安局、招远市辛庄镇人民政府、招远海警工作站等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希望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