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6月2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牟进鹏)眼下,烟台正值夏候鸟繁殖旺季,在鸟儿繁衍生息的关键期,哪些鸟儿是“重点保护对象”?记者昨日从烟台市林业局了解到,按照烟台颁布的《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包括野鸡、喜鹊、麻雀、海鸥、家燕在内的“三有”野生鸟类,均在保护之列,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
烟台境内有哪些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市民比较经常遇到的有哪些?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负责人介绍,通告中所指的一级、二级是指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三有”是指国家保护有重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其中,“三有”野生鸟类在烟台较常见的包括环颈雉(野鸡)、喜鹊、麻雀、海鸥、家燕、斑鸠、杜鹃、戴胜、白鹭、绿鹭、暗绿绣眼鸟、绿头鸭、鹊鸭等;二级保护动物包括鴞(猫头鹰)、雀鹰、松雀鹰、苍鹰、海鸬鹚、红胁绣眼鸟、红嘴相思鸟、画眉、百灵、鹩哥等。
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野生鸟类,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