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在诉”办小案 | 洗浴中心意外滑倒受伤,责应如何担?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6-06 13:32

  公共浴室在日常经营中难免出现水渍积累清洁不及时或清洁不到位的情况,若缺乏必要的警示标示,顾客滑倒受伤,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龙口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跟随案情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基本案情

  李某到龙口市某洗浴中心进行消费。结账离开时,正值该洗浴中心清洁时段,保洁人员使用湿拖把清洁大堂地面,清洁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地面存在大块明显水渍。李某在行走至服务台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致腰部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预估为3万元。

  事故发生后,洗浴中心仅垫付急救费用。李某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提起诉讼,主张洗浴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洗浴中心辩称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并提出李某穿拖鞋行走、行走速度过快等抗辩理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洗浴中心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2.李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3.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需举证已尽义务。

  本案中,洗浴中心在清洁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监控显示清洁区域系该洗浴中心的直接出入通道,且清洁作业与顾客离场时间重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洗浴中心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防滑措施,违反行业安全操作规范,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若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中,李某穿着的是洗浴中心提供的防滑拖鞋,而且行走速度正常,也无不当行为,结合现场地面瓷砖纹路及颜色导致水渍反光不明显,普通消费者难以察觉。因此,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经营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应当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确保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一种不作为侵权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责任纠纷中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法官需要结合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定范围,运用常情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多维度进行考量。

  具体到本案中:其一是经营者的过错程度。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洗浴中心相较于其他场所,滑倒受伤的可能性更高,在实施可能影响安全的环境改造、清洁维护等作业时,应当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机制。其中,有效警示标识的设立应当符合“明显性+及时性”双重标准,即“明显”设置在危险区域醒目位置,“及时”调整影响安全作业的时间,与客流高峰错开或分区施工。但洗浴中心未设置警示标识或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其二是受害者的过错程度。李某有防护摔倒的主动行为,说明其本身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并非其在行走过程中分心分神等因素导致,摔倒的根本原因是地面有水渍容易造成打滑,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经营者责任。

  特别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没有限度,顾客因地滑摔伤,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这既需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才能确保赔偿责任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办案心得

  作为法庭的法官,办理的更多的是人民群众生活中的寻常小事,看似微不足道,但背后都藏着一个真实的社会问题。就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来说,法官的角色其实超越了单纯的审理者,而是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者,如何平衡其中的价值取舍,准确全面传达司法的准度与温度,这是对法官更高层次的检验。

  面对难以分辨的事实和复杂的案情,更需要法官尽职尽责,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如我在诉”也不是说要让法官当一个机械的“和事佬”,而是要去伪存真、化繁为简,找出双方当事人陈述中的逻辑关联和冲突,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将“情理”融入裁判,做出一份既倡导良善的价值观、又有助于形成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的判决,让大家感受到刚柔并济的司法温度和法治力量。

  自己多尽一份心力,当事人的心结能够解开,应得的权益得到保障,既解了“法结”,更解了“心结”,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与满足感也会油然而生。

  承办法官:孟庆成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