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烟台芝罘公安
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
其中
不仅有俩30岁左右的小伙儿
还有两位年近六旬的大姨
这是怎么回事?
轻松赚“快钱”?俩小伙长记性了!
5月13日
刑侦大队、黄务派出所
抓获2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
刑侦大队、黄务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赵某、孙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将二人传唤到所。
经查,5月5日至7日,赵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孙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提供给孙某,用于接收涉诈赃款并协助取现。
目前,赵某(男,27岁)、孙某(男,30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赚取“好处费”?俩大姨直呼后悔!
5月12日
南大街派出所
抓获2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
经查,3月19日,吕某为赚取报酬,在明知其行为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涉诈资金并从中非法获利。
5月9日,安某为赚取报酬,在明知其行为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他人,帮助转移涉诈资金并从中非法获利。
目前,吕某(女,55岁)、安某(女,59岁)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