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我市进入为期4个月的伏季休渔期。按照规定,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全部进入休渔状态。
一、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禁渔期内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禁用渔具。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网具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扣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三、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四、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种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持伏季休渔秩序稳定,举报电话:0535-323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