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栖霞市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刘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栖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新型利用买卖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其上线洗白犯罪所得资金,以头盔口罩遮挡面部,使用上线给他的付款码到栖霞市一黄金珠宝店以2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黄金手镯,又于当晚在一黄金回收店卖掉该黄金手镯,并将洗白的钱转给其上线。经过调查:刘某某购买黄金手镯的2万余元资金,其中1万元已经查实系他人被诈骗资金。
【检察官提醒】近期,黄金价格突飞猛涨,某些诈骗分子企图利用黄金洗钱,通过买卖黄金的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洗白”。相关商户在日常经营中,如遇遮挡面部、盲目扫货、专人盯梢,特别是大额、多次购买黄金等贵重金属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暂停交易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广大市民朋友也要提高警惕,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不要轻信他人提出的帮助购买黄金等贵重金属、出租出借银行卡获得高额报酬等不合理诱惑,要加强甄别,谨防被骗,否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审:王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