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3月17日讯(记者 李龙 摄影报道)在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通常会要求消费者先交纳一部分定金,可如果你在交了定金之后发现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并导致双方谈不拢,那么这种情况下定金还能退吗?市民王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定金纠纷。
去年年底,王女士看好了莱山区正大青特尚誉府的一套房子,按照置业顾问的要求交纳了两万元的定金,并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
在交完定金的第二天,王女士看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补充协议的有些条款王女士看了以后觉得很不合理,比如:该洋房的“建筑层高”为3.15米,可置业顾问当初宣传的时候却说“净层高”为3.15米,并且合同中约定:具体层高以现状为准,买受人不得提出索赔。
另外,正大青特尚誉府属于期房,合同中交付的日期是2026年10月30号,可是补充协议却规定:如果房屋逾期交付,交付日期自动顺延两个月,并且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修改补充协议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所以王女士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并要求退还两万元定金,可对方不同意。随后,开发商给王女士发来了支付房款的催告函,认为王女士违反了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让王女士于7日内付清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否则将对房屋另行出售,并且交纳的两万元定金也不予返还。
王女士认为,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应该是平等的,她享有对购房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提出修改的权利,如果对方同意修改她还是会继续购买房子的。那么,开发商不同意修改的理由是什么?记者接下来找到了正大青特尚誉府售楼处。
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个规定它是什么意思呢?它主要是看合同未能订立原因的责任归属,如果买受人认为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有失公平,他有权利提出修改意见,但是修改意见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等原则,有理有据,而在此情形下,卖房人仍然不同意修改合同,导致双方未能就正式合同达成一致,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按照规定定金就应当退还给买受人。
律师认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并非正式合同,如果双方未能就正式合同达成一致,此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定金可退。另外,律师提醒:消费者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就交纳定金,在交纳定金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合同的条款之后再做决定,以此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