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城市“通病”,困扰着城市居民与城市管理者,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往往又导致了通行难,占用、侵扰了城市居民的生活与交往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发展。
为了优化停车供给结构,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停车环境与道路通行状况,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日前,烟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设施的使用与管理、车辆停放与服务规范、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八条。
其中,“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中提到,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各类停车泊位供给总量、停车设施布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学校、医院、行政中心、公园、景区、大型商圈、城市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车辆停放与服务规范”中提到,在公共停车设施或者路内停车位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在同一免费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遵守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或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故意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不得停放载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停车费用;因突发事件、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驶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路内停车泊位停车的,不得逆向停放车辆。
城市中心区外围的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公交枢纽、旅游集散中心等区域配建停车设施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停车位应当给予车辆不少于十五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此外,“法律责任”中提到,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用、改变停车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每个车位五千元罚款。
据了解,烟台市停车设施建设总量不足,缺乏有效统一的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在法律上应有的职责和权力未被有效明确,管理多头、缺位、越位等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停车管理的主要依据市政府制定的《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章其效力偏低。因此,加强地方立法,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是当前烟台市城市运营法制化进程的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