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12月19日讯(记者 武峻平)今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烟台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烟台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沙声涛答记者问。
根据《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
(二)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的,由市、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生态家园。对于违反森林防火各类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