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布2024年度“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烟海e家 2024-10-23 19:24

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大包店采购使用不合格生牛肉,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今日,烟台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度“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烟台市场监管局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个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尹某等3人经营病死鸡肉制品案

2024年8月23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尹某等3人经营病死鸡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许可、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接到烟台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线索显示3名当事人销售的熟食白条鸡经山东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和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为“10只鸡均诊断为病死鸡,3套肠组织均存在病变”。经查证,当事人尹某和梅某自2020年12月起从王某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进病死白条鸡,至2023年12月,合计购进50.5万元的病死鸡进行加工、销售。上述当事人购进白条鸡均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购进的白条鸡均无动物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2024年8月,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病死鸡加工食品并销售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不仅对当事人依法严处,还要坚持加强行刑衔接,联合多部门追根溯源,全链条查处,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二、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22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生产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2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内有工人正在生产加工鸡肉串,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有已加工好的成品鸡肉串,以及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鸡肉串及原料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核实,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情况下,于2024年3月1日购进原料加工生产鸡肉串,产品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令龙口市石良吉乐食品加工厂立即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为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对食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并且是肉制品加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理应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生产。无证生产,既是对国家监管制度的破坏,也无法保证产品质量,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通过本案例,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尤其是肉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三、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5月20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2024年3月25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举报线索,根据线索内容开展调查。2024年4月17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某某销售的补肾壮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含有化学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置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利益,将是药品的西地那非添加到食品中进行销售,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吃了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后,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有效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同时对一些不法商家也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的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栖霞市亭口镇兴隆商店销售不合格的猪肉卷案

2024年6月13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栖霞市亭口镇兴隆商店销售不合格的猪肉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对栖霞市亭口镇兴隆商店的猪肉卷产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3月26日,经检验机构检验,该产品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要求。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食品违法添加,特别是肉及肉制品掺杂掺假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严厉打击食品掺杂掺假和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守护食品安全底线,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重中之重。在下一步工作中,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拳整治“肉及肉制品掺假掺杂”违法行为。

五、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牟平区津华大包店采购使用不合格生牛肉案

2024年4月5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津华大包店采购使用不合格生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牟平区津华大包店采购的生牛肉样品经检验,检出“克伦特罗”成分,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为不得添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采购的不合格生牛肉是抽检当日从牟平区顺康鲜肉店购进(牟平区顺康鲜肉店另案处理),未来得及制成包子后出售,被全部抽样,未流入市场。另查,当事人无进货查验记录,且检疫合格证明与事实不符,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肉制品在人民群众的饮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起着为人们提供营养、改善口味、促进健康的作用。经营不合格肉制品,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存在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加强肉制品监管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肉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对肉类产品违法行为作为专项整治重点,切实规范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六、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某经营不合格牛肉案

2023年12月2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某经营不合格牛肉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023年11月23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牟平区津华大包店采购的生牛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显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不合格生牛肉是由牟平区顺康鲜肉店购进。其行为因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2024年1月3日,公安机关复函已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直接影响民生,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严格依法处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良好的维护,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严格的规范,肃清市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经营者,对于实现清朗市场环境具有较大促进作用。

七、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高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2024年5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烟台市蓬莱区石岛福一门头为“性保健”的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营业场所中发现品名为“精品伟哥”等产品存在问题。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含有他达拉非、西地那非等药品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查处。2024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复函称已对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作为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益,将药品添加到食品中进行销售,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有效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同时对一些不法商家也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的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发生。

八、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牟平区小陈鲜肉店经营兽药最大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牛肉案

2024年6月24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牟平区小陈鲜肉店经营兽药最大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 4月16日,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抽系统指令线索,线索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牛肉在抽样检验中检出“恩诺沙星”成分,其项目实测值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留存进货查验材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267种(类)兽药在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中的2191项残留限量及使用要求,基本覆盖了我国常用兽药品种和主要食品动物及组织,标志着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标准全面采用CAC和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最严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动物性食品生产、消费实际和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实施中的关键问题。

九、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龙口市新嘉龙福油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口市新嘉龙福油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市新嘉龙福油坊内现场有若干花生油加工设备、桶装花生油成品及1个装有少量散装香油的不锈钢桶,当事人称花生油产品系自行压榨灌装生产,香油产品系外购散装香油回厂后加入适量香油香精再分装出售。当事人现场出示了香油香精、散装香油的购买凭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曾取得的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已过期),无法提供现行有效的食用油生产资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我国自古代就有压榨加工食用植物油的传统,许多工艺简单、人员较少的传统家庭式油坊不了解生产食用植物油应当办理相应资质,因加工场所规模较小、分布较为零散,给执法部门发现查处带来一定难度,也因此,部分油坊脱离日常监管,更易发生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使油品增香提味等违法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资质从事食品生产,会对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必须向社会加大从业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提升食品生产从业人员依法取得许可的法律意识,并从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移送通报等多维度及时掌握违法线索,及时惩治违法行为,打造自觉依法办证、高压管控无证的正向法律空间。

十、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修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4年5月24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修某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5月20日,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多个网络购物平台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许可证编号经查实为未注册,许可证所盖印章非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许可证签发人非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相关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伪造、变造国家证件及印章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将本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外卖、平台团购等网络购买方式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食品安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发布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果蔬压片糖果”案

2024年4月22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某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果蔬压片糖果”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024年4月8日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线索,线索显示某微商销售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存在问题。执法人员排查取证后,发现从事微商的孙某某有重大嫌疑,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经检验检出含除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药物“西布曲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涉嫌犯罪。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置。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化学药物,它的作用是抑制食欲中枢,使人胃部的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西布曲明早年曾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副作用大,长期服用西布曲明,会出现口干、失眠、腹泻、心率加快、月经紊乱、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心律失常、高血压,甚至心肌梗死。早在2010年,我国就正式发布通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但该化学药物与氟西汀等违禁药品成分却经常出现在非法“网红减肥药”中。在此奉劝各位减肥需求消费者,想要迅速瘦身可以理解,但请以身体健康为起点,有太多方法不靠谱甚至伤害身体,宁可减得慢一点,流汗多一点,也要健康一点。

烟台融媒记者 高少帅 通讯员 孙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