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应聘提供虚假学历,解雇不予赔偿

烟海e家 2024-10-21 09:10

  烟台融媒10月21日讯(记者 张孙小娱 通讯员 晋方方)应聘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吗?日前,职工刘女士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表示,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刘女士应聘时提供了虚假的研究生学历证书。用人单位直到刘女士试用期满、转正后才发现,便当即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女士认为,学历不能代表个人能力,既然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同意转正,说明自己完全胜任工作,公司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表示,诚实信用是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缔约过程中,均负有向对方如实告知和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

  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薪资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未如实履行该项说明义务,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刘女士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在发现相关情况后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醒,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招聘和求职过程中,都应当保持客观、理性,不轻信、不盲从,不仅要向对方充分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且要及时就对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必要的求证与核验,确保双方在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防止权益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因前述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