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教育局曝光典型案例!

烟台教育发布 2024-09-28 07:35

​烟台市教育行政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积极推动暑期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现选择部分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李某强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海政路中国银行西邻金悦酒店三楼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7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6720元。

2.莱州维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莱州市文昌路街道文昌北路962号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7月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98515元。

3.烟台市博而思学生托管中心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海阳市辛安镇新民街与利安路交叉口立交桥南60米处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8月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20000元。

4.芝罘区一弦一品音乐工作室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205室开展艺术培训。2024年8月芝罘区教育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32280元。

5.烟台小海夜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在开发区金沙江路159号付10号楼三楼201号开展学科培训。2024年8月烟台黄渤海新区教育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其罚款20000元。

社会公众如发现

下列校外培训领域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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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证据提供给我们

·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机构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等名义开展非法办学、违规培训。

·以“托管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研学”等名义开展各种隐形变异类学科培训。

·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的费用。学科类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非学科类机构恶意涨价。

·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违规举办或组织参加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

·其他违规培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