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
用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审查劳务人员的资质
规范经营,合理避险
龙口市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外包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控安全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龙口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对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案例一
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0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外包公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员工刘某,正进行动火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对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实。经查,杨某没有取得动火作业等相关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7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8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某外包公司起重机操作工尤某,未穿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经过现场问询现场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查明该外包单位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8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
案例一
案件名称:烟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案由:综合类
处罚依据:烟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8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名称:芝罘区某电动车商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案由:综合类
处罚依据:芝罘区某电动车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28号第1档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