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的工伤确认案件,表面上是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不服,实际仍是劳动者和企业、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经济纠纷。单纯的一纸判决,或许能明断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为工伤,但不能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不能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纠纷。每一起工伤“小案”的背后,都关系着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经济发展,都彰显着司法理念、裁判智慧与法治温度。
今天讲述的,正是一起关于外来打工老哥的工伤“小案件”。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家住吉林省的农民工老赵来招远打工有些年头了,在招远某食品公司干操作工多年,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每月能拿到工资,老赵心里很满足。
但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2月的一天,老赵看到包装车间工友正吃力的推拉装满货物的推板车出库,便主动前去帮忙,结果不慎被两辆板车夹在中间挤伤胸部,经医院诊断,老赵左胸部外伤、左侧第6腋肋骨骨折。
老赵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老赵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老赵为伤残10级。
食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以人社局为被告、老赵为第三人诉至招远法院。食品公司认为,老赵和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未确认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径行作出工伤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老赵系操作工其受伤的场所并非其工作场所、其受伤系个人行为,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本案在审前和解阶段,当向第三人老赵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老赵颇为气愤:“我认为食品公司过了两个月复议期不复议、过了近6个月的诉讼期不起诉,我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了工伤待遇申请了,公司纯属拖延时间,就是不想赔偿。”
听第三人如此说法,办案人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原告食品公司在工伤认定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是否是故意拖延时间,还得和公司这边沟通一下,于是办案人先联系了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上来就是一句:“我知道我们的案子希望不大,你们法院判吧,判了公司再上诉,再拖他半年。”
办案人大体知道了公司的意图,如果机械地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求、则公司必定上诉,即便二审维持后,第三人再向仲裁部门申请工伤待遇、然后仲裁作出裁定,公司不服裁决再提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再经过一审、二审,然后再进入执行程序等等,这样算下来,一年、二年或许还得三年,作为外来务工的第三人肯定拖不起、且要拖垮。
经仔细研判,招远法院将案件移送到审前和解中心进行调解,办案人协同和解员先从企业入手,与企业的代理律师座谈、后到企业找到负责人当面沟通,讲明案件判决的利害关系和后续的问题,再与作为第三人的农民工老赵交谈,让其体谅企业目前的经营困境,作出适当让步。
经过反复的“背对背”工作后,和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和解,人社部门给出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数额,并参与联动调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企业终于同意一次性给付老赵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11万元,老赵撤回了在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伤待遇申请,企业也撤回了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
外来务工的老赵拿到了涉案的款项,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终于可以返乡了。事后,办案人就工伤保险方面向企业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得到了企业的赞许,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法官寄语:
法官接手的每一起案件,无论标的大小,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为小案是事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距离百姓民生、司法良知最近的领域,在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小案占据了其中的大多数,然而,每一起小案背后,却都可能关乎着一个家庭、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从小处着眼,法官“断案”不是目的,“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关键,所以把每一个小案件都当成大事来办,用小“题”大“做”,方能赢得群众满意,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编审: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