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归我,但我也能住”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可以办了

烟海e家 2024-05-10 09:03

烟台融媒5月10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周宓)近日,福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栖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别办理了烟台市第一、第二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烟台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正式落地实施。

办居住权登记 不收取任何费用

“这套房子的产权在我女儿名下,今天,我又办好了这套房的居住权登记,也不收取任何费用,继续居住这套房子有了法律保障,心里更踏实了。”在栖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拿到证书的办理人王女士告诉记者。按照办证要求,王女士和女儿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协议书等资料,顺利完成登簿,当天下午就拿到了不动产居住权证明。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有哪些好处?

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对市民有哪些好处?烟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能有效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更好地维护了社会和谐,对实现“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需要具备哪些材料?

记者了解到,申请市民须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及设立居住权的材料,如不动产居住权合同、生效的遗嘱、生效法律文书、遗嘱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此外,申请人为遗产管理人的,需参照遗产管理人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居住权也可以变更和注销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居住期限发生变化后,都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居住权合同解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者被征收后,可以申请销居住权登记。